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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里的“烟火”气息,开州首例涉居住权案件审结近日,开州区法院丰乐法庭在审理魏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民法典》作出一份明确居住权的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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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开州区法院丰乐法庭在审理魏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民法典》作出一份明确居住权的民事调解书。
民法典里的“烟火”气息,开州首例涉居住权案件审结
近日,开州区法院丰乐法庭在审理魏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民法典》作出一份明确居住权的民事调解书。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后,开州区法院审结的首例涉居住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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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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